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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房价高涨 男子下乡买房 签“风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0:24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 徐丹 实习生 陈识 通讯员朱元斌)本想着在城中村买一套农民手中便宜的房子,哪知道,当购房人拿着售房人自拟的合同到汉阳建桥街司法所咨询时,才知道这种合同暗藏着巨大的风险。

  汪黎今年5月份在汉阳江堤街(原江堤乡)看中了一套200平方米的私房,房子为祖孙二人自建。汪黎盘算着,如果买了这个房子,一来价格便宜、二来这一片面临开发,房子今后拆迁可得到丰厚的补偿,于是,经过双方商定以30万成交,并拟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购房人需在一个星期内交纳房款,并规定原售房人与开发公司达成的协议自动由买房人承接。

  建桥街司法所有关负责人在仔细看了合同后,指出了其存在的4大问题。首先,汪黎没有确定售房人资格;其次,没有确定房屋产权两证是否齐全,此买卖最好以提存公证的形式交纳购房款,也就是把钱交给公证处、先存在那里,等对方把相关证书、产权证书等带齐全了,再由公证处支付房款给对方比较稳妥;第三,汪黎连对方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书都没看到,今后开发公司完全可以对汪黎不认账;最后,我国《土地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对方只卖房子而不卖土地使用权,此房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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