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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出行签"生死状" 难构成完全免责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3: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伴随暑期旅游热潮的到来,自助游作为一种时髦的旅游方式,广泛受到“驴友”们的青睐。然而,方便自由的同时,因为频频发生意外事故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不少组织者在发布“英雄令”的同时,都会附上一张“生死状”,说明组织者和随行人员将不对活动的安全和质量负责,如果出现意外事故,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然而,一纸“生死状”是否真的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纠纷?“驴友”自助游的质量和安全应该如何得到保证?昨日,记者就此话题展开了一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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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讲述

  迷路又遇山雨“简直是花钱买罪受”

  刚从王朗自然保护区返回的“小驴”小陈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番经历:半个月前,他和女朋友在某网站上看到了一篇关于征集“驴友”同赴王朗进行徒步穿越的召集帖,帖上明确有说明,大意是活动是自发组织的性质,组织者只是起向导的作用,不对活动本身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我们在出发前跟他们签订了书面协议,认为应该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然而,事情却并非小陈想象中那么简单,当10来人的队伍走进山林的第二天,就遇到了迷路的意外,整整一天一夜的时间,大家都在组织者的带领下疲于奔波,根本无心欣赏风景,在此期间,队伍还遇上了山雨,在一次跌倒中,小陈不仅划伤了胳膊,连手机也被摔坏。就这样,“伤痕累累”的队伍经过三天左右的奔波,终于穿出了山林,可谓是“狼狈”而归。

  “当时我很生气,觉得这简直就是花钱买罪受,可一想到签了协议的,有苦也无法抱怨。”小陈说,他再也不打算参加这样的活动了,虽然不能随心所欲,但跟随旅行团显然要把稳得多。

  记者调查

  要参加“驴友”团必须签“生死状”

  按照小陈的提供的线索,记者在一个规模较大的户外旅行论坛上看到,几乎所有的“召集帖”上,除了相关的路线和活动事项外,都附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即必须签“生死状”。

  随后,记者以报名者的身份拨通了一位组织者发布的报名电话,对方坦率地告诉记者,签“生死状”一方面为了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们不是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来参加自助游的,基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危险情况有预先的判断能力。”这位组织者告诉记者,如果不签订这样的协议,没有谁敢轻易地“吹号”组团,一旦出了问题,肯定会把自己弄来“套”起。

   律师说法

  “生死状”有法律效力但难成完全免责依据

  针对这个问题,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认为,签订的“生死状”应该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仅仅凭这一纸协议,并不能保证发生意外后不会产生法律纠纷,“虽然是AA制,不盈利的活动,但是同行的队员之间也有相互帮助,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队友在自己知晓的范围内发生意外,却没有施以能力范围内的救助,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不知道的情况下队友发生意外,才可免去责任。”胡律师认为,“生死状”的法律效力固然存在,但真正遇到意外纠纷的时候,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难以构成完全免责依据的。

  市旅游局

  不提倡自发高风险AA制旅游出行最好找旅行社

  成都市旅游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通常意义下的自助游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由旅行社或相关单位组织,由旅行者自行旅游的方式;另一种则是“驴友”自发组织的AA制形式。如果是前者的话,旅行社等组织机构必须与游客签订相应的合同,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界定,但如果是后者的话,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对于这种民间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参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界定,换言之,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出现各种纠纷。

  这位负责人说,作为旅游主管部门,他们并不提倡市民参加一些自发的高风险探险类活动,比如自发组织的高风险AA制旅游,这样可能会加大出游危险,造成不必要的意外。外出旅行最好还是选择专业、有经验的旅行社或俱乐部,“如果要自己出行,一定得提高安全意识,做好相应准备,包括熟悉线路、选择合适的向导、制定紧急预案、买好保险等等,总之要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此外,景区也应该加强相应服务,尽到告知义务,避免意外发生。”

  本报记者 杨甦 朱光泽 摄影 何海洋

  新闻链接

  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16日,一审宣判活动领队及组织者梁某赔偿被告16万余元,其余同行驴友11人共同赔偿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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