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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房产局 我该先告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7:03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本报的连续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关注,纷纷来电披露自己类似的遭遇。大多数业主长期依靠“民间抗争”,而未诉诸法律,不少开发商已趁机补办了“销售许可证”。这样一来,房产局就成为各小区业主打官司的另一个新目标。据悉,目前只有“龙门居”有“车位归业主所有”的判决书,直接起诉房产局即可。而其他几个小区均“从零开始”,面临“先告开发商还是先告房产局”的难题。

  昨天,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他分析说,房产局发放“销售许可证”是合乎程序的,想要起诉房产局,必须先确定“车库属于谁”。也就是说,业主应当先起诉开发商,拿到“车库归业主所有”的判决书后,然后才能有过硬的证据起诉房产局“侵权”。

  业主:争论半天不知先告谁

  一些小区业主虽没有“房价批文”,不过购房合同的“附属配套设施”一栏内,已将“地下车库”写在内。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

  以上三点形成“关联证据”,让业主信心倍增。但由于开发商的“潜规则”,业主讨车位的过程变得愈加复杂。据悉,数个小区的开发商已拿到“销售许可证”,这让业主非常担心,不知此证效力有多大?是否意味着车位已属于开发商。许多业主连续几天开会讨论,仍无法确定“到底先告谁”。

  律师:先确定“车库属于谁”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他建议应当先确定“车库属于谁”。房产局发放“销售许可证”是合乎程序的,业主必须要拿出“车库属于业主”的证据。而物价局的“房价批文”又不能直接证明“车库属于业主”,它只能说明车库的成本分摊进入了房价。“房价批文”必须要配合《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并经过法院判决,才能确定“车库属于业主”。

  “确定车库归业主后,就可以告房产局侵权”,薛济民说。记者调查发现,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只需提供一套“申报资料”即可。这些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金证明等,不包括对开发商“是否已经承诺将车库归全体业主”的审查。所以,房产局发放许可证是“合法”的。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能“侵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凭法院判决书起诉房产局“侵权”,并要求其撤销许可证。本报记者 黄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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