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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保证金”违法可上法院起诉讨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7:0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崔小姐于2005年4月中旬应聘到当地一个体老板处打工,当时交纳了2000元的合同保证金。5个月后,崔小姐因不适应这项工作而辞职。最近,她得知老板收取合同保证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她便向老板讨要这笔保证金,却遭到了拒绝。崔小姐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可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这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已过了60日的仲裁期,因而不予受理。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倪善桥律师,他认为,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应聘费、劳动合同保证金等款项,违背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规定。虽然已经过了仲裁期,崔小姐可以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个体老板退还收取的保证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 寅 李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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