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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8:2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记者徐亢美)因与雇主发生矛盾,服侍产妇的“月嫂”许某便要离去。因房门锁住,许某欲翻窗出走,不料一脚踩在屋内地面积水上造成骨折。昨天,本市闵行区法院对这起伤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主张某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月嫂”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58.30元。

  “月嫂”许某认为,造成摔倒受伤的积水是雇主张某泼洒的,因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她要求赔偿3万余元。而雇主张某说,许某在服务期间经常搬弄是非,导致家中不和。事发当日,许某又将家中事情外传,一气之下,她将一碗馄饨推翻在地,造成地面积水。张某认为:是许某自身原因造成摔倒受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在无法解决矛盾的时候,选择离开并无不当,但应注意安全,特别是明知地面有积水,更应充分注意安全。但是,原告仍脚踩积水滑倒受伤,故存在过失责任。鉴于这个原因,原告应对伤害事件自负30%的民事责任,其余责任由被告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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