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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期已到欲收房 房客:不赔三万就不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9:5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家住瑞安的国先生打电话向本报反映,他一年前将房子租给一家叫做“欣利”的广告装潢公司,今年5月9日租约到期后,对方却不愿意交出钥匙,原因是该公司想继续租下去,如果国先生不同意续租就让他们付装修费3万元,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国先生出租的房子位于瑞安市拱瑞山路的瑞隆商住楼。今年房屋到期后,由于钥匙至今还在租房者的手里,国先生夫妻俩两个月来已经吃了好几次闭门羹。从该处窗户往里看,记者发现,房间里面大部分办公设施已经搬走,房内一片狼藉。

  国先生说,在当初签订的租房协议上,注明租期为一年。记者随后也从房屋中介徐女士处得到证实。徐女士还透露,今年房子到期时,国先生准备提高租金价格,由于双方无法协调,国先生便想拿回房子,可租房者认为国先生这样做“不厚道”,提出了要赔付装修费3万元的要求。

  之后,记者和国先生在瑞安安盛路找到了这家广告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朱女士表示,租房前曾与国先生有过口头协议,要连租三年,到签合同时房东才说先签一年,由于当时已经开始装修,就先签了下来。但是,房东的做法让她无法接受。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双方既然签下协议,那么国先生收回房子是理所当然。国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朱女士装修行为属于在使用他人财产时增添附属物,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则要拆除或者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如果能够证明是在房东允许下装修,那么可以通过估价要求房东折价赔偿部分装修费用,但是这些条款又没有在协议上写明,因此如果诉诸法律对广告公司很不利。

  本报记者 严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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