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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误毒好友被判7年赔2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10:30 云南日报

  本想用农药替大枣杀虫,不料却毒死了两个朋友。昨日,记者从官渡区法院获悉,法院以危险肇事罪判处冒失小伙——龚某有期徒刑7年,经济赔偿27万元。

  21岁的龚某初中毕业后,从宁夏来昆做大枣生意。去年5月25日,龚某和裴某及裴的女友范某,来到阿拉乡小石坝新世纪干菜批发市场的商铺。午饭后,3人将一定数量的高毒农药磷化铝熏蒸杀虫片剂,分别投放于装有大枣的约380个纸箱内熏蒸杀虫。

  当晚,裴某提出在店铺内留宿,龚某同意了。次日早上7点左右,龚某接到裴某的电话:“我的头很晕,还想吐。”龚某冲来将裴某扶出屋外,休息了片刻,裴某说:“回去睡下觉也许就好了”又回去继续睡觉。9点左右,龚某再去店铺时,看见裴某一动不动已经死亡,龚某立即将裴某、昏迷的范某送往医院。不幸的是范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裴某、范某系磷化氢中毒死亡。

  去年5月27日,龚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龚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裴某和范某的家属分别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8万和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龚某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判处龚某7年有期徒刑,赔偿两位死者家属27万元。

  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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