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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领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11: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霍彪王弘记者张小乙实习生李健)只因在电梯里被看了一眼,便拳打脚踢,导致对方面部受伤,门牙脱落。记者昨日获悉,这个名叫王某的狂徒,日前被莲湖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受害人李某1.8万余元。

  王某是澄城县的无业人员,捕前暂住我市。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17日晚9时许,王某伙同汪某(已判刑)等10余人,在本市西稍门一家娱乐场所聚会。次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王某、汪某等人乘电梯下楼。在电梯里因受害人李某看了王某一眼,便遭到王某的殴打。到达一楼后,李某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但王某、汪某又将李某摔倒在地,用拳击打李某的头部,并用脚踩踏李某的头部及腹部,致李某面部受伤,门牙脱落。经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鉴于王某首先挑起事端,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案犯汪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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