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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害公司冒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20:0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某运输公司员工赵某在工作期间遭枪杀后,该公司隐瞒家属利用伪造签名将赵某32万元的意外死亡保险金领走,赵某的儿子得知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了解到,西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赵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32万元及延期给付利息6400元。

  赵某原是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8月,该公司为赵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赵某的儿子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一年。2005年7月15日,赵某工作期间在京珠高速公路被人枪杀身亡。之后,赵家委托亲属赵女士全权处理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为此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

  2006年5月,赵某的儿子得知父亲生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于是到保险公司查询,对方承认赵某购买了伤害险,但已经进行了理赔。赵家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均被拒绝。后赵某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给付赵某委托的赵女士32万元,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经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保险公司提供账户说明的真实性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赵女士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调查得知,是赵某所在公司伪造赵女士签名将保险金领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赵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审查理赔代办人员的合法授权,从而导致运输公司冒领保险金。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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