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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以上要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7:3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转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中强调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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