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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投保不同保险公司 意外受伤引来理赔异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9:55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小郑所在的学校两年分别向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其间他的一次跨年度意外受伤事件的理赔事宜却得不到解决,两家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近日,在乐清市消费委的调解下,小郑从第一家保险公司处按约如数拿到5415.3元的赔偿金。

  原来,小郑是乐清某小学的学生,他所在的学校2006年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该年8月,小郑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右腓骨骨折,入院治疗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按合同的约定给其赔付赔偿金。

  今年,小郑所在的学校转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当初小郑受伤接受治疗时,医生为加快断骨处的愈合,给其打入了几个钉子固定。2007年2月,小郑再次到医院去取出这些钉子,手术花了一万多元。

  当小郑再次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金时,却被告知学校当年投保的期限是一年,所以他们不再承担责任,而应该由今年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并称行业内部对此有相应规定。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则表示,虽然今年是他们来承保,但小郑受伤的时间是在2006年,这次的手术是上一次的延续,应该由上一家保险公司赔付。他们可以出于善意原则予以理赔,但也只能赔付原理赔金额的一半。小郑家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已经支付了保险金,就应该全额享受到理赔的权益。

  根据调查,乐清市消费委工作人员认为,小郑今年的入院治疗是2006年意外受伤治疗的延续,并不是新的伤害出现,所以仍属2006年承保范围,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按当初的保险合同向小郑支付理赔金。

  徐越 朱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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