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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2:36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此外,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并明确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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