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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制订合同不认真执行 保险公司自食其果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7:0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张文龙 通讯员刘连生

  2002年8月,汉口的董华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额为10万元,被投保人为刘恒,受益人为刘铭。保险合同于次日生效。随后,董华按期交纳了3年的保险金。

  2005年3月,刘恒患癌症病逝。随后,刘铭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这时,保险公司查出,刘恒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次日,就到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怀疑患有癌症,随后入院治疗。据此,保险公司提出,董华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刘恒的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拒绝履行合同进行理赔。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铭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接受询问刘恒病史时,董华和刘恒均告知无病史。同时,合同条款中还有一项申明,保险公司可以和董华一起,为刘恒进行体检,以确认其健康状况。董华当即表示同意。然而事后,保险公司却没有为刘恒进行体检。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投保人的回答得到了保险公司人员的确认;同时,保险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刘恒进行体检,视为放弃了核查的权利,为此,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刘铭赔偿金1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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