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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摄像头装进杂货店 邻居告他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7: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为了防贼,一杂货店老板在自家店铺安装了16个摄像头,不仅可以掌控自己店铺的情况,还可以拍摄下邻家店铺的部分情况。邻店老板大为不满,以侵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将其推上被告席。昨日,记者获悉,龙泉驿法院对这起少见的隐私权案作出一审认定,认为店铺是对外界开放的场所,不是私人生活领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拍摄到的画面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驳回邻店老板的诉讼请求。

  装摄像头防贼 不料竟成被告

  杜先生在龙泉驿开了一家日杂百货店。经营期间,店铺几次遭遇小偷“光顾”。去年10月,杜某出资委托一家公司,在自己的商店前后安装了一套包括16个摄像头的监控系统,用于防盗。

  然而,此举却引起邻店老板杨女士不满。杨女士也经营日杂百货。她说,杜安装摄像头后,她家店铺也在监控范围内。由于她居住在店铺内,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都在摄像头监控之中,“这使我感到压抑、烦躁,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我的商业秘密。”没过多久,杨女士就以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杜告到龙泉驿法院,要求杜拆除摄像头,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定:摄像头没有侵犯邻居

  龙泉驿法院对此认为,日常生活中,公民的隐私权一般不会暴露于公共场所,否则将认为是公民对其隐私权进行部分放弃的自由处分行为,他人在此情形下窥及的个人隐私,不属于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中,杨女士经营的店铺是对外界开放的场所,杨对其个人信息在公共场所公开应认为是自愿,不属隐私权保护范畴。因此,杜安装摄像头未侵犯杨女士的隐私权。同时,杜先生安装摄像头所能够拍摄的仅限于杨女士店铺内一定角度的画面,不能获悉杨女士的客户信息、货源信息等经营信息,所以没侵犯其商业秘密。

  据此,龙泉驿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龙法宣 本报记者 黄庆锋 实习生 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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