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厦门人从台湾讨回中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8:07 台海网

  台海网7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曹发贵)内地居民中介台湾土地,没拿到中介费,官司怎么打?近日,全国首例内地居民中介台湾地区土地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厦门中院判决帮内地的中介追回了220万新台币的中介报酬。

  引发官司的土地中介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台湾籍厦门人叶太太在台湾地区台南县有一块土地,叶太太到厦门后,这块地长期没有使用。来厦门投资的台湾商人吴先生想买这块地,但只知道叶太太在福建。于是他委托厦门人老林,让他帮忙寻找叶太太并撮合交易。为此,老林与吴先生签订了《合约书》,约定老林应得中介费新台币720万元,吴先生预付新台币500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土地买卖过户手续时兑现。

  1998年,老林去世。后来,这块交易的土地被拆分成八块,其中四块被征用,另外四块过户到吴先生名下。但吴先生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没有支付剩余的新台币220万元的中介费。老林去世后,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儿媳和孙子居住在厦门。2006年11月,老林的家人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剩余中介费。

  厦门中院认为,台商吴先生与老林签订的《合约书》,明确将地产过户作为支付“中介费”的条件,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产已于2004年2月20日过户至被告名下,吴先生没有依照《合约书》的约定,支付剩余中介费,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老林去世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因此,厦门中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向老林的继承人支付新台币220万元的中介费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吴先生服从判决,配合执行。目前,老林的继承人已经拿到了中介费。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