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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电梯遭劫遇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刘先生的女儿下班回家时被罪犯尾随,并在电梯内遭劫遇害。罪犯被绳之以法。昨天,宝山区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5月5日晚9时30分许,刘先生女儿下班回家时,罪犯毛铮律尾随其至家门口,刘先生女儿进入电梯后,被毛铮律抢劫并杀害。不久,罪犯被执行死刑。

  今年6月,刘先生向宝山区法院起诉所在物业,认为被告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包含有保安服务,而被告竟然没有持上岗证的保安。罪犯进入小区时的一段时间内,小区门卫不在岗。原告女儿的被害,与被告未尽保安服务义务和责任存在一定关系。故向被告主张1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取每户每月3元的保安费,职责范围为24小时值班,实际是门卫而非真正意义的保安。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区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可以认定保安实际由社区志愿者作为门卫进行24小时值班,而非指由正规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罪犯毛铮律进入小区、作案后逃离时,值班人员未有察觉。另根据毛铮律所作进入小区时门卫无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未做到24小时在岗值班。刘先生女儿的被害系罪犯毛铮律所致,但被告的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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