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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给民办高校招生定规矩 严重违反招生纪律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2日03:3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实习生林青)近日,省教育厅针对少数民办学校存在的不能遵守招生纪律,或组织在校学生利用学习时间参与招生工作,或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或草率地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的问题重申: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省教育厅明确要求: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规范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篡改,更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或机构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对外招生;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事项。

  省教育厅要求,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制定招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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