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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基金“募集”当作“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2日22:40 东方网-劳动报

  基金“募集”是否就等同于“成立”?为这样一个常识性的金融问题,李先生与银行产生分歧并引发诉讼。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基金投资者状告银行返还基金赎回手续费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8日,李先生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并选择“持有该基金满3年即可免赎回费”的后端付费方式。同年9月30日,该基金完成募集,并公告成立。2006年9月14日,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赎回基金,银行在扣除840多元手续费及赎回费后给付李先生12.6万余元。对此,李先生表示不解,认为自己持有基金已满3年,银行不应扣款。于是他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多收的费用。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分为设立、募集与成立三个阶段,基金发起人募集基金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获准成立该基金,否则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已募集之资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阶段中的申购基金行为不能等同于成立后的持有基金行为。本案上诉人李先生申请购买基金时间为2003年8月28日,此时该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直至同年9月30日该基金才正式成立。因此,李先生对基金的持有时间应从9月30日起算,其于2006年9月14日赎回基金,持有未满3年,应当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赎回费。

  市二中院钟可慰法官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基金在发行时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购,而本案当事人李先生在申购基金时从未看过上述文件,对所申购的基金缺乏了解。同时对一些基金常识,李先生也缺乏基本的了解,以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升温,像李先生这样缺乏必要金融知识,盲目入市的“股民”、“基民”并不在少数。建议中小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入市前多做“功课”,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相关教育,帮助中小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作者:徐进;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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