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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经济纷争常见“大字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2日22:40 东方网-劳动报

  因为对业委会主任不满,家住钦州南路某小区的一位业主竟然采用大字报形式,“公开”业委会主任所谓的贪污维修基金行为。日前,业委会主任将这位业主告上徐汇法院,要求他书面赔礼道歉。无独有偶,闵行法院最近对一起相类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业主因为张贴大字报攻击业委会成员,被判名誉侵权。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此类事件在小区内部事务处理中屡见不鲜。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告诉记者,业主对业委会的行为有不同意见,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即使对方真有犯罪行为,也应由司法部门处理,不能擅自在公开场合散布。否则,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贴“大字报”是名誉侵权行为

  林东品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近年来由于业主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他们经常要求小区物业、业委会公开账目,这是好事。但当发现账目有问题后,有的业主会去司法机关举报,有的业主却走“极端路线”,采用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大字报方式自说自话地搞“检举揭发”。

  林律师认为,即便这种“揭发”确有其事,但物业或者业委会腐败应该通过司法机关来查清处理,业主没有权力自行在公开场合用大字报“揭发”。业主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以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伤害,按照法律应该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此类案件近年来多发

  在发生“大字报”事件后,被侵权一方肯定会满腹委屈地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恢复自己的名誉。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此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趋势。

  根据民法通则,在处理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情节严重会构成诽谤罪

  林东品律师告诉记者,名誉侵权分刑民两类,目前被侵权人大都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名誉。但刑法同样适用于名誉侵权,如果名誉侵权的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可以够上刑法中的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林律师表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受害人自杀的等等。此外,诽谤罪的侵权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的侵权对象除了自然人外,还可以是法人、团体或组织。

  自然人人格或者名誉受贬损后,告他人诽谤还有其他一些局限性。比如,如果侵权人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他人名誉,但不构成诽谤;又比如,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的成分,也不构成诽谤。但这两种情况,受害人可以打民事侵权官司来维权。

  作者: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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