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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借给朋友自己仍须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08: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 通讯员孙静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2006年,李某来向高某借支票,因为支票的账上没钱,又是朋友开口,高某便同意了。同年10月,李某将这张票面金额为7万余元的支票交给有生意往来的刘某。后刘某发现支票是空的,便多次要求出票人高某给付票面金额。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支票的确是高某出具的,所以就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判令被告高某给付刘某票面款7万余元及合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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