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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间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09:4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邹江 通讯员 梁胜辉)近日记者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今后我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间由过去的一年征收一次改为半年征收一次,即采矿人应当由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这意味着我市在推进资源有偿使用的正规化管理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补偿费用,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半年征收一次。我市近年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取得较大的成效,但是过去的一年一次的征收办法已不适应今后依法管理的需要,另外也存在着有的矿主主动缴纳意识不强,甚至有极少数的企业存在拖欠或者欠缴现象。

  为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市国土资源局除了依法调整了征收时间外,还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矿山矿业的矿补费一律按实际消耗量征收,对不按期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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