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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队员为泄私愤纵火烧林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0:0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7月23日讯 因为工作上的矛盾,吕某为泄私愤竟放火烧林,结果烧毁松树2146棵,造成经济损失21万余元。4月17日,历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吕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吕某曾经是某国有林场的防火队员,对林场地形非常熟悉。由于其心胸狭隘,无法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便心生火烧林场泄愤的邪念,并伺机作案。2006年3月27日下午,吕某窜至济南市西营镇南部的云梯山上,用火柴将报纸引燃,致使某国有林场的林区发生重大火灾,烧毁松树2146棵,造成某国有林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14600元。

  据了解,吕某受到指控的放火行为多达8起,一开始调查时他都承认了,还到山上指认过,但后来矢口否认。判决书认定的这起放火案是由于吕某在山上指认时进行了录像,其他几起都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而没法认定。

  法院认为,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对放火罪处以重刑,不论放火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定罪,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吕某的放火行为致使某国有林场遭受2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故以放火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心阳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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