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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讨肖像权获赔万元 《千山晚报》侵犯其肖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2:4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昨天,海淀法院审结了影视明星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报业集团公司侵犯肖像、名誉权一案。法院认定鞍山报业集团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应给付其经济损失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驳回了金巧巧主张广告侵犯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鞍山报业公司主办的《千山晚报》登载了“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在多期广告中分别使用了金巧巧的两张照片。庭审中,金巧巧提交了宣传彩页,并称彩页是从鞍山市兴盛大药房购买清华同仁公司生产的“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时得到的,该彩页系宣传卵巢保养及女性健康内容,其中使用了金巧巧的照片。

  鞍山报业公司承认《千山晚报》中使用的肖像为金巧巧,但鞍山报业只是广告发布者,不是广告主。清华同仁公司也称,清华同仁是“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的生产者,并非报纸及宣传彩页的广告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鞍山报业公司在《千山晚报》中使用金巧巧的肖像发布广告,未取得金巧巧的同意,并从中获利,法院认为,其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金巧巧称广告中部分语言低俗,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服用了该产品,从而使其名誉受损。法院认为,广告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金巧巧名誉的语言,广告内容不会使金巧巧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造成其名誉受损,故法院对于金巧巧主张广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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