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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指控京石高速收费违法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4:53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已立案受理。

  赵先生诉称:其于今年7月9日到京西办事,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后来赵先生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而《收费公路管理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所以,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自己高速通行费5元。

  赵先生还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单位已经在2007年4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赵先生认为,被告给他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当然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所以被告也不应该收取自己的5元通行费。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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