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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银行赔偿进货商一半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10:04 云南日报

  昆明中院精品案例展示——30万元货款被退回16万元赚头打水漂

  一家经贸公司在做生意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导致30万元的货款被退回,给该公司造成近16万元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由银行承担一半损失。此案因对“可预期商业利益”作了深入分析和准确界定,被评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度精品案例。

  2003年12月15日,昆明某经贸公司与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供给该公司总价值150万元的锰矿,交货时间约定为同年12月,交货地点定在广东湛江,支付结算方式为款到后发货。第二天,该公司通过开立在昆明市某银行长春支行(以下简称“长春支行”)处的银行账户,向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电汇货款30万元,长春支行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将汇入银行名称写错了,导致这笔款被对方银行退回。同年12月18日,长春支行将此款重新转入经贸公司的账户内,但没有通知经贸公司。同年12月16日,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致函经贸公司要求货款务必于12月25日前付清,同年12月29日再次致函经贸公司,30万元因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账,他们只能按已收到的120万元货款发运锰矿,这给经贸公司造成了近16万元损失。为此,经贸公司将长春支行起诉到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这笔损失。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30万元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给原告造成近16万元损失,是长春支行的工作失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经贸公司对其汇款没有尽到足够充分的注意义务,丧失了向供货方另行补办汇款的时机,经贸公司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一半损失。据此,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长春支行赔偿经贸公司近8万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长春支行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 析

  此案系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预期利益损失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对于法院如何准确界定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期商业利益”的范围、可预见的范围及适用何种计算方法的探索具有较大指导意义。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是通过对被告违约行为和违约后对损失扩大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准确认定原告与第三方的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二是对可预期商业利益的分析理解符合立法本意和客观事实状态,并参考了国外相关司法理念和损失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充分考虑到原告方也有过失,对损失的分担作了符合法理、情理的平衡处理。

  陈为法官简介

  陈为,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现任执行局一科副科长,二级法官。2004年被评为全市法院“先进工作者”;2006年因《精品案例》及“金奖法律文书”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2005年、2006年获得精品案例。

  感言:作为一名手握审判权的人民法官,除完成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外,还应该额外付出辛劳,精研法律,在审判涉及而法律又尚未明确的领域,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才能在业务方面更加成熟,形成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为审判员:张萍徐楠 书记员:张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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