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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牛撞倒孕妇牛主人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10:04 云南日报

  律师答疑

  近日,本报报道了《惊牛撞倒孕妇婴儿胎死腹中》,孕妇的生命是保住了,可腹中胎儿已经死亡,孕妇和胎儿能得到经济赔偿吗?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民事侵权案件,可以从3个方面来看:

  首先,被惊牛踩伤的孕妇可以向牛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根据有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即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免责条件的,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在动物致人损害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

  其次,在该事件中被牛踩死在腹中的胎儿法律如何保护呢?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的。我国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简略而不完整,只是在《继承法》第28条作了以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而胎儿的健康权保护的问题,难以找到直接法律依据。对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只能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所以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胎儿人身损害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母亲的侵害。所以,该事件中的受害孕妇可以主张因胎儿死亡导致自己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第三:胎儿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呢?由于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承认未出生的胎儿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对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视为其母亲的身体所受损害,所以仅由胎儿的母亲享有赔偿请求权。但是由于死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的侵害行为,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此事件中的孕妇还可以对牛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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