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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4年内立案侦查1059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05:5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7月24日,记者从全区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上获悉,自2004年以来,广西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已连续3年进入全国前十名,并在4年内立案侦查了渎职侵权犯罪案1014件共1059人。

  据了解,在近4年内立案侦查的 1014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中,重特大案件占296件,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共40人。立查的司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则占了立案总人数的90.8%。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原河池地区行署专员晏支华(正厅级)玩忽职守案;中国

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原行长兼金融市场管委会主任吴谋林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经济损失1.18亿元案;河池市“东棉坳错案”中,该市公安局有关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玩忽职守案;北海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原主任杜儒增等人特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案等。一大批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惩治和震慑了职务犯罪分子。

  会议指出,广西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面临许多不足和问题,办案规模只相当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因此,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西检察机关将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重点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影响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安全生产、社会保障、食品生产、医疗医药、房屋拆迁、国企重组改制、库区移民、农村土地承包等领域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

  对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无论一般案件还是大案要案,都将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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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检察机关公布几例渎职侵权案

  看一看渎职侵权者的面目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今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去年同比上升了81.2%和84.5%,创下历史同期最好水平。7月24日,自治区检察院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几例不同类型的渎职侵权案件。

  乱改证件

  引发多宗房产官司

  罪名:滥用职权罪

  被告:钟某,原合浦县房产交易所所长、合浦县

房地产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现任合浦县房产局测绘队副队长、评估所负责人。

  犯罪事实:

  自1994年至2003年间,钟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合浦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桂房证字(9005844)号房产所有权证及房产档案进行涂改,不仅把房屋产权人张某一人,涂改成张某及陈某2人,还将房产所有权证、房产档案中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均进行了涂改。该房产的3名所有权继承人,因此多次发生纠纷而诉讼至法院。最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颁发给陈、张2人的房屋共有权证。

  1997年,钟某在办理杨某父女的房屋抵押手续过程中,将杨某父女共有的房屋档案进行涂改,并在房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抵押登记。在当事人无法偿还贷款后,银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将杨某父女共有的房屋强行执行拍卖。

  判决结果:今年3月12日,钟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徇情枉法

  税收损失10余万元

  罪名: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收税款罪

  被告: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局长李某、原副局长韦某、稽查局综合选案股股长黄某、稽查员苏某

  犯罪事实:

  李某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炮竹二厂副厂长的妻子有亲戚关系。2006年2月,身为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李某,在得知该厂1998年至2006年间有偷税行为时,即指派黄某及苏某,对南康炮竹二厂的烟花爆竹销售情况进行查处。

  该厂的承包者及合伙经营人知道此事后,指使该厂李副厂长去找熟人讲情,要求从轻处罚。李某徇私情,指使黄某只查处该厂2004年度的偷税问题。黄某也隐瞒事实,并销毁了证据,未如实提供该厂偷漏税款的证据。李某对此事也予以同意。致使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只对该厂2004年度偷税问题进行处罚的错误决定。

  案发后,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厂销售爆竹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现,该厂自2002年2月至2006年3月的偷税金额共达13万余元。

  判决结果:今年3月,李某犯徇私舞弊少征收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韦某犯徇私舞弊少征收税款罪及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黄某犯受贿罪及徇私舞弊少征收税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苏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监督不力

  会计携走公款后潜逃

  罪名:玩忽职守罪

  被告:李某,原龙州县发展计划局党组副书记。

  黎某,原任龙州县发展计划局局长。

  犯罪事实:

  黎某在2002年2月至2003年担任龙州县发展计划局局长期间,在履行局长职务时,对该局存在的财务管理工作混乱状况,未采取措施加以改正,致使该局的局长印鉴、财务专用章及会计叶某的印鉴,长期违规由叶某一人掌管。对会计叶某不做会计月报表达17个月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叶某最终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造成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此事件中,身为原龙州县发展计划局党组副书记的李某,对该局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不到位,也同样犯了玩忽职守罪。

  判决结果:4月26日及6月1日,黎、李二人分别被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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