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为挽回爱情慌称飞机有炸弹获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06:27 大洋网-广州日报
航班返航 登机前女友打来的分手电话让飞赴悉尼的黄中华心乱如麻,为求尽速赶回广州“挽爱情狂澜于既倒”,竟施放“诈弹”迫使已经起飞的国际航班返航。日前,这名“为爱昏头”的香港男子黄中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毕征 事件回放: 国际航班飞行40多分钟返航 2006年8月21日21时40分,南方航空公司由广州飞往澳大利亚悉尼的CZ325航班按照预定时间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正常起飞,机上载有215名乘客。这架空客330飞机以每小时800公里的速度飞行40多分钟后,已到达海南岛上空。22时30分左右,机舱广播忽然响起,机长向所有乘客宣布:因异常情况,飞机即刻返航。而此前,机组已与地面取得联系,称机上疑有炸弹。23时左右,飞机在即将降落到白云机场前,倾倒了所有的燃料。与此同时,约20辆警车、安检车、消防车在地面严阵以待。 当晚11时15分,飞机安全降落到白云机场。按照机场应急预案,在飞机着陆后,警方组织该航班所有乘客下飞机,重新接受安检。所有行李等货物也都逐一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过5个多小时的排查,警方确定飞机上并无炸弹。 凌晨5时,晚点7个半小时后,航班重新起飞,除9名乘客退票,一名香港男子被警方扣留配合调查外,机上其他205名乘客继续前往悉尼。 目击者: 怪异乘客“举报”恐吓纸条 “当晚,飞机准时起飞,10时10分左右,2G座的一位男性旅客站在头等舱最后一排座椅中间的通道上向我招手,并说‘过来,带你去看一样东西。’我就跟着来到洗手间内。该旅客拉下洗手间内的婴儿板,其上前看到婴儿板上有一张飞机上用的淡蓝色的擦手纸,上面写着几个简体中文字……”这一看不要紧,该次航班的主任乘务长蒙××花容失色,上面写着“飞机有炸弹,12时爆炸”。“该旅客说他上洗手间时昏昏沉沉地就打开了婴儿板,并说:‘我已经告诉你了,你要告诉有关人员。’然后就回座位上了。我马上拿着那张纸条通知了安全员并报告了机长。”蒙××事后向警方作证。 “主任乘务长拿了这张纸条给我看,我于是将该旅客带到前服务台了解情况,却发现该旅客神志不清,于是问他是否不舒服,他回答说是吃了安眠药,平时只吃一片,由于心情特别不好,所以吃了两片,感觉‘昏昏沉沉’的。后机长决定返航,我根据乘客和乘务员的反映,觉得该旅客有点反常,出于安全考虑,我就坐在该旅客旁边,该旅客一直都是迷迷糊糊的,直到返航后公安人员到场将他带走。”机上安全员左×事后回忆。 机上有多名乘客也发现该男子行为异常。丘小姐称:“一名穿红色T恤的男子上机后一直用广东话在打电话,不停地说:‘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你给我个理由。’直到飞机在半空爬行的时候,空姐和乘务长一起过来他才关掉手机。” 乘客戴维(音译)也证实:“2G座的男子自上飞机起就显得坐立不安,不停地打电话和发信息,不听飞机上工作人员的劝解,在飞机起飞过程中还在打电话。航班从起飞到宣布返航,整个过程大概一个小时左右,该男子显得异常烦躁,一会儿上洗手间,一会又站起来来回走动,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该男子就靠在放平的座椅上睡觉,感觉那名男子是吃了东西后睡觉的”。 作案动机: 尽快返回广州处理感情问题 经查,该名可疑男子叫黄中华,39岁,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现为香港居民,同时持有澳大利亚联邦护照,从事化妆品生意,此前持港澳同胞回乡证从拱北口岸入境。黄中华在作为发现字条的证人被公安人员询问时,当场供认字条是自己所写的。经鉴定,笔迹果然吻合。黄中华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然而,黄中华此举的动机却颇为戏剧性——只为“能尽快返回广州处理感情问题”。 黄中华的供述和亲笔供词显示:“当晚上9时许,我乘坐CZ325航班从广州飞往悉尼,登机时女友打来电话,提出要分手,我心情非常烦躁。飞机起飞后,我心情更加不好,就吃了两片安眠药,想马上回广州和女友解决感情问题,就在飞机的洗手间内,拉下‘BB板’,用随身携带的原子笔在一张擦手纸上写下‘飞机有炸弹,12时爆炸’的字样,然后告诉乘务员其发现了该字条,不久飞机就返航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黄中华编造了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致使飞机紧急返航,南航公司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院判决: 服药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黄中华的辩护人提出:黄中华有自首情节,且在犯罪时判断力下降。 黄中华自己供称:“我所服用的安眠药是澳大利亚一药厂生产的,主要是乘飞机时服用的,有利于睡觉,医生告诉其只服用半粒或一粒,但其当时心情很乱,就服用了两粒,想好好睡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则证实:黄中华作案时无精神异常,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直接经济损失102万余元,无相关机构的评估证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黄中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黄中华一再表示尽力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判决如下:黄中华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