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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竟冒出3份不同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21:4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工程竣工了,可是结算时甲、乙双方却拿出了三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怎么会有三份不同的合同?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4月,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总包合同。鼎峰公司为建设方,商联公司为总承包。同年6月10日,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即一号合同),同日又与总承包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即二、三号合同)。一、二号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固定价为590元,工程的总造价为960余万元。三号合同的单价为490元,总价为749余万元。纠纷发生时,鼎峰和商联共支付了449余万元。十一冶要求法院判令鼎峰和商联共同支付欠款525余万元及违约金。同时,商联公司就十一冶公司的延误工期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二、三号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认定为无效。一号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25余万元及违约金。十一冶支付商联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10余万元。

  鼎峰和商联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昨天的审理中,两家公司的代理人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志东、潘润清律师及申达律师事务所的牟炼律师认为,商联公司与十一冶在同一天签订两份施工内容一致而单价不同的合同,严重违反常理,其中必有一份是伪造的。

  十一冶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在同一天、同一个地点签署内容不同的三份合同,其代理人表明不清楚。由于十一冶不愿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作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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