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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公共场合拍摄一般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04:27 大河网-河南商报

  【观点】“公共场合拍摄一般不侵权”

  一名醉汉丑态毕现,满口胡言乱语;两名路人因小事在街头争得面红耳赤;跳楼、车祸……这样的民生百态构成了《DV观察》栏目的主要内容。

  在电视画面里,不时有当事人面对镜头做出反对拍摄的行为,这些过激行为总是针对通讯员的身份。

  然而,在对新闻价值作出判断后,这样的画面仍被电视台剪辑播出,因此被网友质疑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在北京、香港的一些新闻,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电视台曝光,也有遮挡被警察蒙盖的权利。”一名网友说。

  不过,DV观察员刘志明却认为自己的拍摄理直气壮。他说:“在大庭广众下,对社会不文明现象和新闻事件进行拍摄、记录、监督,记者可以这么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也可以这么做。你们报纸上能登的,我们也可以。”

  网友“好风好水”站在了支持观察员的一方。他说,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就不是个人隐私。作为当事人,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但没有限制采访的权利。“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和老婆亲热,也叫隐私吗?很明显那时候你已经放弃了你的隐私权。”

  王爱国同意这名网友的观点。他举例说,两个人吵架表面上看是当事人的事情,但如果在大街上吵,不仅有碍社会文明,如果人们聚众观看的话,也会影响

公共交通,这时,私事已经变成了公共事件。“隐私是在私人场合进行的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他说。

  《DV观察》法律顾问郭新治解释,隐私即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正当的、合法的事情,公民有捍卫隐私的权利。但如果做了违规的事情,也必须接受监督。他在给观察员上课时,经常强调这样的观念。

  “一般来说,在公共场合拍摄时,不会发生侵权行为。不过,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郭说。

  知名宪法学者陈杰人也这么认为,他说,一名在街道上沉睡的醉汉并无影响到他人,在表现醉汉、流浪汉等人的丑态时,有时会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提醒】DV拍摄时应把握好尺度

  作为《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郭新治认为,为避免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在拍摄时,观察员必须把握好尺度。

  郭新治说,在公共场合所做之事,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所有的隐私权。他举了一个例子:在大街上,一女同志被男同志当街羞辱,衣服被撕破,这个事件可以播,但女当事人裸露的身体却必须剪辑掉,否则便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会侵犯她的隐私权。

  为了规避风险,平时,电视台也会对观察员进行最基本的新闻业务培训。

  在一名观察员的名片背面,印着“DV观察员只能进行社会趣闻、个人不文明现象、非政治性事件的采访”的要求,并且还印上了举报电话。

  王爱国说:“台里对我们要求很多,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拍个人隐私,主要是对社会不文明现象进行抨击等。”

  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让拍的情况,是否继续拍摄,则跟每个观察员的经验息息相关。以王爱国的经验,如果两人吵架,造成了交通堵塞,那么就影响了公共利益,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即使不让拍也可以拍。反之,如果新闻事件并没有影响到他人,并且私下调解已和好,是可以放弃拍摄的。

  再比如醉汉,王爱国觉得更应该挖掘醉汉背后的故事,他为什么要喝酒,是不是有心事等,以体现人文关怀。

  在拍摄时,还要讲究一些技巧。拍抢救受伤较重的人时,可以拍腿或脚表现走得急促,也可拍120的工作人员来表现抢救,不必拍血淋淋的画面,也不要暴露别人的隐私。

  【完善】媒体应把好DV作品审核关

  跟其他电视新闻栏目不同的是,《DV观察》全为老百姓拍摄,在内容上也偏重于颇具生活味道的“小事儿”。有网友称,拿平民老百姓开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在激化社会矛盾。“《DV观察》的合法性以及道德操守,还值得商榷。”网友说。

  不过,崔建中对此持完全相反的意见。他认为,拍摄一些不文明现象,如醉酒、赤膊、争吵等,正是为了警示世人,以免其他人也有类似行为,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结果正是促进社会和谐。“我敢说,一个人在电视上露一次丑,绝对不想再露第二次。别人看了这些画面,也会引以为戒。”

  作为传播媒介的电视台,也有对所播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电视台便要承担作为共同被告的风险。

  “电视台有审查义务,也有对当事人隐私进行处理的义务,遇到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要打上马赛克。如果真的构成了侵权,那么电视台和DV观察员应该是共同被告。”春秋律师事务所主任杜天征说。

  崔建中介绍,从节目开播至今,尚未就侵权等接到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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