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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善款婆媳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14:37 民主与法制

  刘发龙的遗体火化及安葬后,刘家人按照农村的风俗,在老家办了酒席,招待参加吊丧的父老乡亲吃了一天,为此花去了一笔钱。这笔费用是刘发龙的几个兄弟支付的。

  不久,刘发龙的大哥刘发真打电话给黄荣珍,希望她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办酒的花费,但黄荣珍表示不支持请村里人吃饭这种做法,说:“群众给发龙家属捐款是帮助他们度过困难,不是拿来请客吃饭的。”

  由于黄荣珍拒绝拿钱回来,刘发龙的几位兄弟便代表母亲向黄荣珍提出,要对捐款进行分配,并要她公开得到捐款的数目,但黄荣珍仍拒绝。她向记者表示,刘发龙生前和她都是很孝敬老人的,刘发龙的父亲死后,他们几个兄弟分家,刘发龙把分给他的那些钱全部留给了母亲养老,她也支持刘发龙的做法。

  对于不愿公开得到的捐款数目,黄荣珍解释说,主要是与刘发龙的兄弟发生了一些矛盾,而且究竟得了多少捐款,她没去算,还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的,这笔钱和账都没有交到她手上,所以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她还说,报纸报道的抚恤金及捐助,实际上有不少还在等待交付,现实得到的与所报道的有很大的差距。

  黄荣珍还告诉记者,一段时间来,办理刘发龙的后事及很多方面都要用钱,比如请律师,比如别人捐了钱,日后还要还礼给别人。她强调:“在善后事宜办完后,我会妥善处置各项抚恤款。”

  刘发龙的兄弟则表示,自己无权享有捐款,他们只是希望养育了刘发龙的母亲能得到与刘发龙妻子和女儿一样的抚慰。

  据象山区政法委有关人员介绍,有关部门对刘发龙见义勇为的奖励有:象山区政府奖励款1万元;广西公安厅奖励款 1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5万元;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1万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款3万元。刘发龙家属还可获得10万元的见义勇为保险金和5万元单位保险金;还有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捐款,但具体数目不详。据了解,刘发龙家人由于一直没达成分配协议,保险赔偿金至今未领。

  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英雄的形象,不让利益纠葛影响英雄家人亲情和睦,象山区政法委找到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5月,刘发龙的母亲将黄荣珍告上了法庭。

  善款是共同财产还是赠与款

  6月27日上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荣珍没有到场,而是委托其弟黄某及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告认为,社会各界的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等,除明确了受赠人的款项外,其余应为刘发龙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刘发龙的母亲,与黄荣珍以及刘发龙的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捐赠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分割。

  被告代理人认为,作为刘发龙妻子的黄荣珍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的慰问金、捐款或者奖励款,不是刘发龙遗产,也不是刘发龙家属的共同财产,其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是赠与人,受赠人为黄荣珍,因此不存在分割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刘发龙牺牲后,留下11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刘发龙的母亲和兄弟提起诉讼,是对受害家庭孤儿寡母的欺负。对此,原告方则表示,刘发龙的女儿需要抚养,他70多岁的老母亲也有其应有的权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老母亲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伤害了大家的感情。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20份证据,证明刘发龙牺牲后,共收到过社会各界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初步计算有20 余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这笔善款的三分之一即74101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开其收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刘发龙家属的慰问金、捐款、抚恤金等款项的数目,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捐款的事实,没有当时的收据,并不能证明当时所收款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于事实、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提出的“公布受赠数额及捐赠人名单”的要求,黄荣珍的弟弟表示,刘发龙牺牲后,被告悲痛欲绝、疲惫不堪,根本不记得收到多少捐款,也不知道捐赠人是谁。而且社会各界的捐款,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的,这笔钱和账都没有交到黄荣珍的手上,所以没有办法确定具体数额,并请求法院判令刘发龙的三哥三嫂向双方公开拿走的捐款人的钱和账目。庭审休息时,主办法官对被告方这一说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没有得到证实。

  最后,审判长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按诉状要求支付7万余元,即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给付。当日,法庭没有做出判决。

  善款应不应当分配

  本是帮助英雄家属的捐款,竟引发英雄家属之间的一场官司,这是许多捐款人所不愿看到的,为此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对相关法律的争议。

  一些市民为英雄家属之间出现的这场官司感到难过,一位市民说:“我觉得不应该为这事争吵,刘发龙见义勇为并不为钱,他的家人倒为钱打起官司,英雄在九泉之下有知,也不会安宁的。本来大家捐款是献爱心,受捐人却在钱上纠缠不清,那就没有意思了。”

  还有市民表示,作为后辈,不管有没有钱,都应该赡养父母,不应该等到父母起诉。黄荣珍收到那么多捐款,拿些出来给婆婆也是应该的。

  也有市民认为,这场官司并不仅仅是婆媳之间的纠纷这么简单,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存在。因此对这笔钱应妥善对待,最好是由相关机构代为保管,哪一方需要钱,就由这个机构核实后拨付,这样可以避免钱花在了别的地方。

  桂林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捐款是发生在刘发龙生前,捐款对象应当是刘发龙,即捐款的所有权人为刘发龙;刘发龙死亡后,这些捐款就成了遗产。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认为,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对所捐款项并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无法明确款是捐给哪个具体对象,同时募捐机构也号召捐款人不经手,这就难免给日后受捐人之间产生纠纷埋下伏笔。他建议,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今后爱心人士捐款时应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而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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