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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杨浩)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从即日起核发《校车证》,有效期为9月1日至明年9月15日。《校车证》的核发由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车宣科“窗口”办理。
9月1日起,未申领《校车证》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校车证》因遗失或破损的,应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已领《校车证》的校车需更换车辆的,应重新按申领《校车证》的要求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