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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价购买轿车构成受贿罪 某公司副总张光明被判有期徒刑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8: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上海某公司副总经理张光明让人代买一辆价值24万元的轿车,却只付了12万元。昨天,他被闵行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扣押在案的12万受贿款予以没收。

  2003年12月,上海某公司副总经理兼钛白粉分公司管委会主任张光明在与某环保设备工程公司总经理吴某的业务往来中,让吴某代购轿车并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吴某共花了24万余元,但张光明只支付了12万元。 今年3月上旬,张光明在接受有关组织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由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张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光明系自首,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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