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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要看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07:12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父债子还”要看情况

  陈先生的父亲前些时候去世了,陈先生继承了遗产。前几天,父亲的朋友老王找到陈先生,出示了一张欠条说:“你父亲生前欠我1万元,现在你父亲去世了,这笔债务应当由你做儿子的还。”陈先生不知道这笔债是不是该由他还,于是向本报咨询。

  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父债子还”是中国人的传统,但在现代社会应具体分析。如果陈父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那么他个人行为所欠的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所以陈先生就不负还债义务。

  但陈父去世后,陈先生继承了遗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偿还父亲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据这条法规,陈先生既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也就应负一定的还债义务。

  上面说的是假设陈父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如果陈父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债务是为了家庭生活,那么家庭成员有连带义务。因此,如果陈父所欠债务是个人债务,陈先生只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如果陈父借债是为了家庭生活,那么陈先生应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黄蕾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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