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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用金笔换“变形金刚” 父亲能反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1:03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刘凯 实习生郑政)父亲出差,儿子经母亲同意用一支金笔换回一个“变形金刚”。父亲得知这一消息很郁闷,不知道能不能换回金笔?

  家住汉口的金先生是名古董商,今年7月,他11岁的儿子金贝贝(化名)到同学赵蒙(化名)家玩,一个“擎天柱”变形金刚玩具,让他爱不释手。

  第二天,金贝贝再次来到赵蒙家,提出用爸爸送他的钢笔交换“擎天柱”。见两个孩子都愿意换,赵蒙的父亲同意后,给金贝贝的母亲田女士打了个电话。田女士认为一支钢笔并不值钱,也表示同意。

  一个月后,金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发现钢笔不见了,一问后才知是儿子拿它换了“变形金刚”。这支笔是一支纪念金笔,市场价高达5000多元,是生意上的朋友送的,由于没打算收藏,所以就送给儿子当普通钢笔使用,当时也未给家人交代。

  金先生认为,这个“变形金刚”是国内工厂的仿制品,价格最多200元。“它的价格与金笔相差甚大,因此坚决要求换回。但儿子称“妈妈都同意了,没办法换回来。”为此,郁闷的金先生近日致电记者咨询,“我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金先生无权要回金笔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金贝贝用钢笔换变形金刚的行为已征得其母亲(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金贝贝用钢笔与赵蒙换变形金刚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田女士有权处分这支钢笔。因此,金先生无权直接向对方要回这支金笔。

  话题延伸

  金先生可让妻子要金笔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帆建议金先生,可以让妻子去要金笔。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撤销已经发生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通意见》 也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若其妻子田女士提出撤销这次交换行为,那么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这次民事行为,将金笔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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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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