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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窗帘挂钩弹残同学右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2:10 新闻晨报
□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毛懿

  晨报讯校车上后座两名学生嬉闹,窗帘的橡皮筋挂钩突然弹出,击残了前座同学佳佳的右眼。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一所民办学校、上海某旅游汽车公司以及后排2名肇事学生的家长,分别赔偿佳佳经济损失3.3万余元、1.9万余元和1.3万余元,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佳佳是上海某民办学校六年级学生。2005年5月27日中午放学后,佳佳坐上了校车的第一排座位,等待发车回家。此时,坐在其后排的两名同学在相互嬉闹时撞击车上固定窗帘的橡皮筋,致连着橡皮筋的挂钩弹出,恰巧甩打在佳佳的右眼上,造成其右眼当即出血受伤。由于当时校车上没有老师,校车上的另一名同学将佳佳送至学校医务室作清创处理。

  随后,佳佳在儿童医学中心接受了右眼晶体植入术。佳佳父母与学校多次协商无果,而于去年11月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佳佳为十级伤残,学业受到很大影响,佳佳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7.2万余元。

  学校则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在上海某旅游汽车公司大客车上,挂钩脱落说明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当事三名学生自行上车打闹,违反规定,所以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汽车公司表示,佳佳受伤不是在行车过程中发生,因此没有直接责任。两名肇事学生家长则表示,子女是上车时被人推搡、下意识拉窗帘造成的伤害事故,完全是无意识的,并非打闹,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本案中,由于校方对学生没有进行有效护导管理,引发伤害事故,其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校车所配备的设施具有瑕疵,作为提供用车服务的汽车公司未尽充分注意和保障安全义务,对伤害事故亦应负相应过错责任。两名学生未遵循校车乘坐的规定,上车后相互嬉闹,以致造成佳佳伤害,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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