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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保管员赢了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7:19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没有合同,没有保险,连工资都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仓库保管员刘宇(化名)就这样戴着“三无”的帽子在南京某城建公司工作了3年。刘宇是“干一天休一天”,不过他一工作就要持续24个小时。近日,刘宇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赢得加班费、经济补偿共计万余元。

  四年前,刘宇进入南京某城建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公司没有和刘宇签订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任何保险。负责仓库保管的除了刘宇还有另外一个人,两人轮流照看仓库内的办公桌椅等杂物,办理缴纳水电费、电话费等事宜,并负责做好工作日记。刚开始,两人日夜轮班,也就是每人工作12个小时。后来为了方便,刘宇和同事轮流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一天”为24小时,值班期间不得离岗,吃、住都在仓库内。周末、节假日期间,刘宇和同事也得和工作日一样正常上班。

  工作负担如此沉重,刘宇和同事的工资仅为400元,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加班费,单位更是一分钱不付。

  去年年底,刘宇主动辞职,委托律师杨龙辉起诉了城建公司。杨龙辉分析说,社会保险更是“强制险”,不论刘宇有没有主动要求,公司都应该主动缴纳。另外,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在四年期间不断上涨,从620元一直升到750元,而刘宇的工资一直是400元,单位应当予以补足。至于刘宇的加班费,应当依据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翻倍计算。

  秦淮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律师的说法,认为南京某城建公司虽然未与刘宇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向刘宇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包括“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此外,某城建公司还应当补缴社会保险。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南京某城建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宇经济补偿一万余元,其中包括补足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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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教你算加班时间

  在给“我要加班费”热线来电的读者中,相当一部分是保安和门卫,他们经常加班,普遍遇到“调休”陷阱,计算“加班时间”成了难题。比如,有的是“干4天休3天”,有的是“干2天休1天”,有的是“干24小时,休48小时”。看起来似乎“很划算”:要么“休息天数比周末还多”,要么“日均不超过8小时”。

  “加班时间要按天数平均”,律师提供了一个简便的算法。以每天12小时为例,“干4天休3天”可视为“7天工作48小时”,“干2天休1天”可视为“3天工作24小时”。算出“日均工作时间”后,得出“每月30天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67.4个小时,超过部分即为加班。实习生 杨靖夏 本报记者 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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