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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没达标开发商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8:16 武汉晚报

  金文兵 周力 实习生 汪兆靓 程莎

  本报讯(记者 金文兵 通讯员 周力 实习生 汪兆靓 程莎)近悉,小区的绿化率“缩水”,业主沈先生告赢开发商,获赔2600元的“绿化违约金”。

  2004年4月2日,沈先生购买了江汉区新华路某楼盘的一套房屋,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绿化工作于2005年4月28日完成。小区绿化率要达到31.5%。

  在交房后,沈先生发现,开发商所承诺的绿化率并没有达到。而且,此前,因为绿化率没有达标,开发商还缴过易地绿化补偿费。于是,沈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2.8万元的“绿化违约金”赔偿。

  法院认为,开发商承担的“交房义务”是一种综合性的交付义务,应交付包括绿化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否则即构成违约。考虑到开发商已向园林部门交付易地绿化补偿费,对其违约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弥补,酌情将开发商的“绿化违约金”确定为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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