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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体诉讼 昌江政府被判为企业改制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0: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8月21日海口消息(记者朱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判令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按照工作年限,向因改制得不到安置的前国营昌江大风糖厂30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38万元。海南省这起一波三折、目前为止堪称最大规模的集体行政诉讼案件由此以县政府被判赔偿得到终审判决。

  据了解,2003年4月,昌江县政府决定对过硬大风糖厂进行改制,经公开招标拍卖,大风糖厂被非国有控股的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走。由于糖厂改制时,却没有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随即职工们的强烈反对。职工们认为,改制后大风糖厂国有企业的性质已改变,他们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被置换,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为此,他们多次要求县政府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始终遭到拒绝。

  2004年底,大风糖厂302名职工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将昌江县政府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在未确定原大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县政府批准大风糖厂改制的行为违法、无效;确认县政府决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538万余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69万余元,两项合计807万元。接到诉讼请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在2005年出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045号”文件宣布对此案不予受理起诉。

  面对诉讼不予受理的结果,大风糖厂302名职工选择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进行行政裁定。经过调查,2005年海南省高院终审裁定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此案进行审查后,海南省中院一审认定,大风糖厂的改制,只是股东和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职工们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虽然不再保留,但企业职工的身份依然保留,实际是由改制后的海红公司承接了原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没有解除。所以,要求县政府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大风糖厂302名职工已被接手,政府无需再进行补偿。

  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后,2006年3月,302名职工们再次上诉至海南省最高人民高院。大风糖厂改制,是否意味着解除了与原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海南省高院终审认定,大风糖厂改制,其资产已被整体转让给海红公司,而海红公司是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糖厂改制后与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因此,大风糖厂与职工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依据《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南省高院终审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按每位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共计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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