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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拟11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0:5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合肥8月21日消息(记者洪波)正在接受三审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计划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新闻媒体在传播气象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的草案修改稿,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媒体若因未及时播发或未及时增播、插播而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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