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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民警"法内柔情" 被拘母亲挥泪送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4:5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8月21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蓝剑 伍敬)“谢谢拘留所的民警们,我一定好好接受改造”。日前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执行行政拘留的黄某在四川省宜宾江北高客站送走儿子后满怀感激、热泪盈眶的说道。

  8月10日,家住宜宾市翠屏区的黄某(女)因赌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而被宜宾县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5日。在宜宾县拘留所被执行处罚期间,黄某整日忧心重重,在监室里不吃也不喝。黄某的这一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黄某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5年前黄某与丈夫离了婚,独自一人将儿子李某(现年17岁)抚养长大,儿子成为了黄某生活的希望。李某于今年7月底中专毕业,将在8月13日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广州进行实习,实习工作的情况关系着李某的前途。就在儿子要去广州实习的前几天,黄某因为赌博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黄某不能也不敢告诉儿子关于自己的丑事。

  “我几天没回家了,儿子一定怪我不爱他”,“小孩子第一次到那么远的地方去,我真的放心不下”,“出远门的钱是否带够了、行李是否收拾好了,我真的好后悔做了违法的事,我真的好想送送我的儿子”。

  考虑到黄某的特殊情况,在经局领导批准后,宜宾县拘留所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答应了黄某的要求。8月13日上午,拘留所所长和一位女民警以黄某朋友的身份陪着黄某回到了家中,黄某将儿子实习所需费用拿给了儿子,并帮儿子收拾好了行李。在江北高客站,黄某和其他家长一道为子女送行,看着逐渐远去的大巴,黄某激动得热泪盈眶,于是就上演了以上的一幕。

  新闻背景: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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