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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老母生前三套房全给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5: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家里有四套房子,老母亲有七个儿女,怎么分配?为了让儿子们顺利成家立业,“偏心”的母亲把其中的三套房子分别给了三个儿子,剩下的一套房子自己住,女儿们却一套都没有分到。由于分给三个儿子的房子没有过户,母亲去世后,三个女儿将亲兄弟诉至法庭,要求平等继承房屋。

  被继承人王某有七个儿女,其中四个女儿,三个儿子。长女某某华于1999年去世,去世前离异,没有子女,小儿子某某彪也已经于2003年去世,未婚无子女。他们的父亲于1972年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于2002年11月去世。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在浮山所村有一处房产,1999年浮山所村拆迁改造,王某将房屋一分为四,和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安置套一房一套、套二房三套。2001年11月回迁时,王某安排三个儿子某某林、某某元、某某彪分别参加抽签分房大会。后来,三个儿子就分别住在各自抽得的套二房屋里,王某则住自己抽得的套一房屋。

  由于2002年王某去世后,房屋仍然在王某名下,没有过户,王某的三个女儿某某芝、某某琴、某某玲认为,这说明此前父母并没有进行分家,四套房屋符合继承条件,要求依法继承。但是作为被告的王某的两个儿子认为,母亲早在1985年就已经做好了分家。长子某某元说,1985年第二次房屋扩建时,母亲就按照三个儿子每人一套的原则,将房屋建成三套,1986年6月给三个儿子分户。2001年拆迁改造分房时,三个儿子各自按照母亲的意愿抽签。后来,某某元还到公证处做了产权人公证,证明自己是该房的产权人。庭审中,法官查阅了1986年6月浮山所村“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被告某某元、某某林二人都是户主。庭审时证人到庭作证称,被继承人王某在世时,曾经分家,内容是在拆迁时要四套房子,三个儿子每人一套,自己一套。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的三个儿子各自抽签并实际居住的新房,是按照王某的本意操作,已经分到三个儿子名下,不是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但是王某的小儿子已经去世,因此王某和小儿子居住的两套房屋应该依法由原被告五人继承,每人平均分得两处房产的五分之一,即22.084平方米。(谭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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