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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坠墙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7:5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青岛讯 家住青岛李沧区永安路29号的邵老汉从院墙上仰面摔下,被摔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并于4个月后死亡。邵老汉的家人认为他的死亡是由存在安全隐患的院墙造成的,遂将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经营公司、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7月31日下午,此案在李沧区法院沧口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经营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

  78岁的邵老汉家住李沧区永安路29号,2005年10月31日中午,他坐在永安路29号的南侧院墙(内侧较低适合坐人)上,一不小心仰面摔下,邻居发现后赶紧拨打120,邵老汉被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后转至青岛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为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后因高位截瘫导致呼吸衰竭,于4个月后去世。邵老汉的家人认为,因为院墙临空高度与墙头宽度“有瑕疵”,是有危险隐患的建筑物,还没安装护栏,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邵老汉摔下去的这段院墙临空一面高度为1.2米以上,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台阶临空超出70厘米必须设护栏的要求。于是邵老汉的家人将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经营公司、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共计17636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老汉是自永安路29号楼下永安路路段的院墙摔下致伤的。永安路29号房屋系1983年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向青岛市城市建设局申请划拨用地所建,1994年上述房屋下放至区管理和经营。因此,被告房产经营公司对永安路29号房屋负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永安路29号围墙作为永安路29号房屋附属设施,被告房产经营公司同样负有管理职责。建设部2005年5月9日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米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而该围墙虽被称之为围墙,但面向房屋一侧高度仅有40厘米,类似于台阶,而临空高度则高达1.1米。因此,参照上述标准,该围墙亦应有防护设施。被告房产经营公司在上述通则颁布后,应积极消除上述围墙所存在的隐患,怠于行使管理之责则应对邵老汉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邵老汉作为一个78岁的老人,于中午时分坐于永安路29号院墙上,其应该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因此,其对自身的伤亡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以邵老汉承担30%的责任为宜。其他三被告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邵老汉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152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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