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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职工提前辞职赔了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8:03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家公司为员工提供集资房福利房,但有一个要求就是员工至少在公司工作10年。一对夫妻在工作未满10年的情况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江宁法院作出判决,员工赔偿4万多元。

  张强夫妇原是江宁某公司的员工,2004年,他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员工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按照公司一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而该规定明确,享受这一住房优惠政策的员工必须至少为公司服务10年,如果未到年限,员工将向公司交纳该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随后夫妇二人购买了公司一套近90平方米的集资房,当时购买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100多元。

  到了2006年3月,张强夫妇双双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大为不满,认为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认为夫妇俩当时是当作人才引进的,公司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公司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张强夫妇补交房屋差价16万多元、培训费用与违约金。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由代理人全权代理诉讼。在补偿购房款是根据购房时的价格还是现在的价格这一关键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表示,到底是按购房时的价格还是按现在的价格进行赔偿,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告方认为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现在这个房子每平方米已涨到3000元。被告代理人反驳道,被告购得房子后,产权就属于被告,房子涨价,是产权的升值,该为被告所有,所以应该按购房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只有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强夫妇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因当给予赔偿,最终判决张强夫妇赔偿公司4万多元。(江研 徐军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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