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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使用超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8:17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顾建国严佳斌记者徐亢美)因椰岛鹿龟酒广告中的人物形象侵犯肖像权,海南椰岛股份公司、北京京椰岛商贸公司和上海椰岛贸易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本市黄浦区法院对这起肖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北京京椰岛商贸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曾与杨老先生签订聘用合同,聘请他参与广告拍摄,并支付相应的平面肖像使用费。合同约定:广告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杨老先生发现北京卫视仍在连续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岛鹿龟酒广告,便委托律师进行交涉。交涉期间,杨老先生不幸去世。他的妻子和两个儿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上述三家公司告进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南椰岛公司在合同期届满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继续在电视台播放涉案广告,构成侵权。渉案广告由北京京椰岛公司在电视台投放,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能认定上海椰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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