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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啤酒沪上打假案8月22日一审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5:3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8月22日消息(记者肖志涛 通讯员胡瑜)“百威啤酒”沪上打假案今天(2007年8月22日)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莆田金匙啤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威”商标持有人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INCORPORATED)损失人民币50万元,销售商上海杜醇贸易公司、上海勇国贸易公司、上海睢闵工贸公司、上海多富工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啤酒。同时,法院裁定对莆田金匙啤酒公司实施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

  安海斯-布希公司系全球知名品牌“百威”啤酒的酿造商。该公司于1998年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百威”文字商标。1999年9月1日,该公司与武汉百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授权武汉百威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包括“百威”文字商标在内的多项注册商标。此后,安海斯-布希公司又相继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绶带麦穗图形+百威文字”商标和“绶带麦穗图形”商标并核准武汉百威公司使用。

  2006年4月起,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和天津等市场上相继发现一些经销商在销售莆田金匙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该“新一代”啤酒使用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绶带麦穗图形”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并刻意扩大其产品和包装上的“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的工商部门对包括杜醇公司、勇国公司、睢闵公司、多富公司在内的销售公司销售侵权啤酒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安海斯-布希公司公司随后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将金匙公司与上述四家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四公司停止销售,金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并由金匙公司作出50万元的法定赔偿。

  庭审当日,四家销售公司均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承认销售过金匙啤酒公司的“新一代”啤酒,但经工商部门查处后,已经停止了相关销售行为。

  金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匙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包装包括新、旧两个版本。其中旧版的“新一代”啤酒瓶贴及外包装上的图案标识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绶带麦穗图形”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将该种啤酒误认为是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生产的,侵犯了该公司对“绶带麦穗图形”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金匙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啤酒产品的企业,应当知道安海斯-布希公司企业及其“百威”商标,但其在生产的旧版“新一代”啤酒的包装设计中故意以醒目的字体和颜色突出使用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于该企业名称中的“百威”字号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文字商标相同,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生产的。

  新版的“新一代”啤酒瓶贴及外包装上标识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绶带麦穗图形”商标、“绶带麦穗图形+百威文字”商标虽有较大的区别,但仍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字体突出使用了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样会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该产品亦侵犯了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金匙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安海斯-布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杜醇公司、勇国公司、睢闵公司、多富公司均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新一代”啤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被告金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考虑到金匙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广、后果严重等情节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鉴于金匙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一中院依法对金匙公司实施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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