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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状告旅行社要求“补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21:2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改变行程,随意减少合同约定的两个景点,并额外增加购物项目。游客马先生为此将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他“补游”先前遗漏的两个景点。昨天,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据悉,这是国内第一例消费者起诉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被擅自减少的游览景点案。

  马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4月23日,他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携子参加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的五天四夜游。但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个合同以外的购物点。马先生回沪与旅行社交涉后,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儿子在法定长假期间对遗漏的两个景点予以“补游”,并负担相关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当时导游的确没有带游客到景点进行实地游览,但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一下”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现在游客均已回沪,该旅游合同也就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方对此提出疑问,“导游指了一下就算是去过这个景点了?合同上约定的并不是‘远眺’、‘车眺’。”“既然旅游公司已承认未带游客前去这两处景点,那么,原告提出‘补游’的请求就是合情合理的。”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补游”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牛卫航表示,旅行公司愿意给予合理赔偿,但赔偿依据则是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即退还尚未游览的景点门票,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以及退还导游费等,共赔偿280元。对于马先生提出的“补游”等其他要求,旅行公司认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故不予认同。

  原告代理律师富敏荣认为,一个《办法》试行了10年,已经过时。游客遭遇类似情况,旅行社均以退还门票作为解决方法,无法起到相应的处罚和警示作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完全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旅行社应该在法定长假期间,安排“补游”。若无法继续履行条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合同中未完成部分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暂定为5890元。“我们就是要让旅行社引以为戒。”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作者: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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