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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交通费不予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8:18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记者徐亢美)孩子入托时摔伤,祖母特地从成都赶到上海探望小孙子。在起诉要求托儿所赔偿时,孩子的父母将祖母来沪路费也作为赔偿的内容。近日,本市杨浦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祖母来沪交通费不属赔偿范围。

  受伤孩子名叫彬彬,今年四岁,父母都是外地来沪工作的“新上海人”。去年9月25日,彬彬在托儿所上户外活动课时摔倒,托儿所随即将他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骨折。事故发生后,托儿所派员护理受伤的彬彬。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彬彬父母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要求托儿所赔偿的事项中,包括一张彬彬祖母来沪的火车票,价值2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彬彬在托儿所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托儿所存在看管不当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托儿所应赔偿4435元人民币。彬彬祖母来沪的铁路交通费并非必需,法院对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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