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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人争执中,她服下敌敌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5:25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心爱的女儿和有家室的老板成为情人,这已让老两口难以接受,而接到女儿和情人争执时服药自尽的消息,他们没办法再沉默,从河南老家赶来青岛,为女儿的死讨要说法。昨日,崂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定被告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

  被告一手制造悲剧

  原告王某、曹某有一女小林。1997年,17岁的小林由祖籍河南来到青岛,在被告李某经营的酒店打工。原告称,李某已结婚多年并有成年子女,却采取威胁引诱的方式使涉世不深、年轻无知的小林长期委身于他,小林也曾多次试图摆脱被告的纠缠。2006年7月2日,李某在酒店内不断冲小林吵骂。当晚11时左右,小林回到平常睡觉的包间休息,李某又再次到包间内吵骂,其间包间内不断传出哭叫声和摔打声。12时40分左右,李某从包间内出来喊其他员工,此时小林已经脸色蜡黄,地上有大量呕吐物,且衣衫不整,脸上及腿上有外伤。小林被送到医院后,李某称小林“喝了敌敌畏”。小林7月3日凌晨1点左右入院,之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中,4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小林的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为服毒自杀,但其父母认为,李某对小林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因为被告愤怒的吵骂刺激,以及长期遭受感情欺骗和精神摧残,才使小林服毒自杀。”他们认为,被告看到小林服毒自杀既不予以制止,更不积极救助,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所以小林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25.84万元、丧葬费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

  服药后我积极施救

  被告李某并不否认当天与小林发生过争执,但他认为小林服毒后,他积极采取措施,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抢救费人民币2万元,可谓仁至义尽,原告以种种不实之词歪曲事实,损害了他的声誉。自杀完全是小林的主观行为,并且酒后服毒,被告对小林的自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被告是清白无辜的,对小林的自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李某称可以考虑给予原告道义性的补偿。

  崂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2日,公安部门作出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结论为小林系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原告王某于2006年7月6日到派出所报案称小林系他杀,公安部门于7月16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7月18日,王某就该决定申请复议,7月25日,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小林死亡一案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二原告遂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

  被告行为是死亡诱因

  法院认为,由于公安部门已就小林死亡一案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小林的死亡虽系其个人服毒所致,但根据公安部门对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结合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可以认定小林在服毒之前与被告发生过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亦对小林实施了一定的伤害行为,且存在言语上的刺激,而正是由于被告的这些行为最终引起了小林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告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小林系服毒自杀身亡,被告的行为对其死亡后果而言仅为诱因,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以被告承担30%部分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曹某死亡赔偿金91968元、丧葬费27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记者 谭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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