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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可怜产妇?谁来帮助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5:48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8月19日,记者接到本报热心读者钟女士打来热线电话称,一位姓梁的产妇在兴业人民医院分娩后,产妇的“丈夫”及其家人对产妇不闻不问,把其丢在医院后就不管了,并欠下医院4000多元钱。

  8月22日,记者前往兴业人民医院采访。值班医生告诉记者,该产妇是兴业县高峰镇人,7月29日在“丈夫”及“家婆”陪同下从高峰镇卫生院转入兴业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产妇来医院时,已经动弹不得。经医生检查发现,该产妇血压偏高,患有重度钳子痫,而且当时产妇会阴水肿严重,肿得像个沙田柚。在医生的帮助下,产妇产下一女婴。7月30日,医院在病人没有交费的情况下,又帮她动了手术。然而令医务人员吃惊的是,病人家属得知产妇的病情以及婴儿的情况后,竟然把婴儿从医院抱走,之后再没有露面,只有产妇娘家的姐妹前来看望,但一段时间后,产妇的姐妹也不来了。

  “产妇在医院住院的23天,产妇的‘家婆’、‘丈夫’竟然玩失踪,我们只好担负起照顾病人的责任,要负担其饮食,还要帮她擦背、翻身、倒屎、倒尿。我们毫无怨言地做,但万万想不到的是,病人家属既不理会病人,还欠下医院费用4000多元,太让人气愤了!”说到这位产妇,医务人员纷纷谴责病人的家属,表达对这种不讲亲情、毫无仁义的行为气愤。

  医院多次打电话向产妇家属反映情况无果,8月22日,医院只好开车把产妇送回了高峰。“现在产妇的病情已经基本痊愈,只是身体虚弱,需要注射蛋白,但医院实在无法再承担该产妇的费用了,希望产妇的家属不要再麻木不仁,好好照顾产妇。”当天,刚刚从高峰回到医院的妇产科主任担忧地告诉记者,“就怕回家后,产妇再次遭受虐待。”

  产妇属未婚生育,“家婆”打算不要“媳妇”

  医院值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位产妇头脑十分清醒,很会讲话,可惜患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方便。她的“丈夫”精神有问题,人不是很清醒。他们生育的小孩属于早产,怀孕到生产才34周。小孩刚出生的时候,就出现先天性脑出血等病症,于是转到医院儿科进行治疗。可刚治疗两三天,产妇的“家婆”竟然把孩子抱走了。“现在孩子还不知道是生是死?真是作孽啊!我们感觉真的很心酸!”值班医务人员痛心地说,“希望小孩能有好心人救下来,好好地生活。”

  医务人员还告诉记者,该产妇属于未婚生育;而且产妇的“家婆”称,这个“媳妇”还没有跟自己的儿子结婚,属于未婚生育,现在她打算不要“媳妇”了,更不会拿钱治疗患有先天脑出血的女婴。至于女婴的情况,目前根本无法知晓。

  另外,医务人员说,产妇在广东工作的大嫂曾汇了6000元钱回家,本来是要支付医院的住院费用的,但钱到“家婆”的手中后再也拿不出来。他们苦口婆心劝说产妇家属交清费用,但这无疑比登天还难。最后,没有办法,只好把住在医院的产妇送回家。

  妇女、儿童权益不容侵犯

  据医院工作人员说,产妇的“丈夫”家庭收入不错,住的是楼房,而且兄弟的孩子都请保姆照顾,并不是经济困难的家庭。但产妇的家属就是不支付住院费用,医院多次打电话给产妇的家属,告诉他们产妇需要帮助、照顾,他们都无动于衷,没有一丝亲情可言,完全不把产妇的生命放在心上。

  要金钱,还是要亲情?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我们知道,亲情是无价的,没有亲情的人根本就不配做人。

  另外,在这起家属“抛弃”妇婴的恶性事件中,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显然受到了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相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规定,违法必将遭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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